深劳社规[2009]6号
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09年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普遍增加办法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并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进一步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未满1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 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以元为单位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入)。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在2008年12月31日时年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在2008年12月31日时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对2009年1月1日后年龄符合上款条件的,从其符合条件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或80元。
四、在普增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既是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又是原工商业者的,不重复享受上款规定的待遇。
五、在普增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六、企业退休人员同时符合第三、四、五条条件的,可以同时按照第三、四、五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七、2009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上述规定一致。
八、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十、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十一、我市2009年7月不再另行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