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肖某被派遣到某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肖某每月领取的工资逗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发放标准低,这种情形已经持续多月。肖某去用工单位问,用工单位说自己已经按照协议将工资打入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劳务派遣公司称自己系合理扣除被派遣者部分工资。肖某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做法不合理,他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肖某的劳动报酬。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恶意克扣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其出现不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肖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支付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十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理荟萃
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预订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