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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为职工撑腰
今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宣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则》有哪些新特点?近日,记者就此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进行了专题采访。
业内人士指出,过去,职工有干部和工人之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争议仲裁也分为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而这部新施行的《规则》,改变了争议仲裁分别受理的局面,因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新《规则》在扩大争议仲裁范围、缩短办案时间等诸多方面,都有新变化,更有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整合资源扩大了受案范围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彭硕仲裁员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出台非常及时,进一步扩大了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他指出,新《规则》有效整合了仲裁资源,扩大了争议仲裁的范围,把人事争议仲裁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他表示,新《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新《规则》的第一条,对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办案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新《规则》还扩大了争议的受案范围。比如,新《规则》第二条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列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新《规则》针对当前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和集体争议、集体合同争议等特殊争议,也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同时,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以加速有关案件的处理速度;对于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还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明确了主管单位的连带责任
新《规则》还对时效的中止、中断、共同当事人、代表人、仲裁期限、管辖异议和逾期裁决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的规定。
新《规则》在争议主体单位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对此,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郭兴昌指出:一些企业由于被吊销主体资格、歇业或承包经营,造成了某些主体单位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往往造成劳动者败诉。而新《规则》第八条则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第九条还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郭律师认为,新《规则》的这些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维护符合援助条件的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他说,前不久,该中心援助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北京某街道办事处的三产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意拒收开庭通知书,拖延时间,打时间差,诉讼中办理了注销手续,致使受援人丧失了权益。
他说,新《条例》的出台,给劳动者撑了腰,给法律援助撑了腰。
郭律师还说,考虑到有的劳动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这条规定,在时效方面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
郭律师举例说,有一位家住边远地区的劳动者,因父亲病危,请事假护理期间,用人单位以超假为由对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主张拖欠的工资,父亲去世后他急忙返京维权,结果仅因超过六十日仲裁时效两天而被驳回。他认为,根据新《规则》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超过时效的正当理由,且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就可以利用时效中止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加透明度缩短办案时间
法援中心主任彭兴钢指出,以前的规定是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而新《规则》增加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该条规定对劳动者一方普遍存在的“举证难”,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便利。比如,有的案件材料对当事一方有利,仅因不能查阅而失去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新《规则》履行后,这种情况将会大幅度减少,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他还指出,新《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结案时间从原来的60天缩短至45天。同时,延长的期限也由原来30天变更为15天,新《规则》的这些内容,能够有效提高办案速度,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时间代价,并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
来源:广州市同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7-14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