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俊表示,本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罗某在非工作时间,受邀或自行在工作场所,完成非本人工作的任务而受到的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首先,“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但在事故发生当天,罗某并无被派工,当天也是他的休息日,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的时间要素。其次,“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从事工作所在的场地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地,但被指派工作的是何某,仓库应为何某的工作场地,而非罗某的工作场地。再次,“事故伤害”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虽然罗某受伤是发生在搬运外墙清洁剂的过程中,但该搬运工作的被指派人为何某,并非罗某,故不属于罗某的工作,罗某参加搬运本意是帮何某的忙,其所受伤害也不符合“事故伤害”的情形。
因此,罗某的本次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