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初的一天傍晚,某饮料厂清洗工韩小溪于步行下班途中,因直接跨越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被田某驾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撞倒,住院治疗52天,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经交警支队调解,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田某与保险公司共同一次性赔偿韩小溪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6.5万元。
2012年8月初,韩小溪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该局很快于9月24日做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韩小溪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庭判决:撤销社保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但鉴于原告韩小溪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该判决表明,韩小溪可以享受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作保险待遇。主要有:评残定级前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评残定级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赔偿范围有哪些?
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未施行以前,法院一般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支持申请人可以获得兼得赔偿。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后,法院大多数会依据《社会保险法》做出有“限制性兼得”的判决。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法律表明,由于第三人侵权的原因造成工伤,受伤职工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按《社会保险法》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须除了工伤医疗费用外。换言之,除了医疗费用,受害人可以兼得。
可见,我国《社会保险法》在因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方面,并没有否定“双重赔偿”,而是采取了“部分兼得”的“限制性”赔偿模式,即除“医疗费用”之外,工伤职工的其他民事赔偿和工作待遇可全部兼得。
《中国质量报》2013-10-23 0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