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工伤职工康复管理工作。
一、工伤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伤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办公地址见本章第四点)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经市劳鉴委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在指定的康复机构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符合我市工伤保险康复目录及支付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康复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康复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康复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康复机构记账;属于自费项目部分的费用,由患方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账付清。
二、安装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鉴委确认,到指定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安装、维修、更换,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未经批准自行安装或购置的,由个人自付。
三、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申请手续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鉴委申请,经市劳鉴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职工(康复对象)应及时转入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申请工伤康复对象确认须填报《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确认申请表》一份。申请安装、维修、更换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须填报《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或辅助器具需维修、更换的,由定点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安装义眼、假牙、助听器、拐杖的,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尚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