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3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拟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从7月起,护理费待遇预计人均增加134元。
据介绍,凡2009年年底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09年年底前已享受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从7月起调整护理费待遇。这是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连续第9年调整,保证因工负伤致残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水平不降低。
按照规定,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伤残津贴平均值为1951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人均增长237元,将达到2188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的增幅为12.1%,调整幅度略高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具体来说,从一级到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0元至230元。截至2009年底,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为1052元,2010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1187元,增幅12.8%。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照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0%预测,调整后的护理费人均增加134元。因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月底左右才能公布,因此护理费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