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加班倒在岗位上为何不予工伤认定?
——温州模范医生遭遇劳动保险之困
新华网杭州5月8日电(记者谢云挺)经过8个多月的治疗,为抢救伤员连续加班突发脑出血的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终于能在搀扶下走动了。但是,这位“感动温州人物”却因不能给予工伤认定而伤感不已。
徐志坚今年39岁。去年8月21日晚上,受“潭美”台风影响,一辆由上海开往东莞的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平阳萧江段时发生侧翻事故,造成3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20多名伤员被连夜送至平阳县人民医院。当晚已下班回家的徐志坚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医院。经过连续3天加班,8月23日16时许,徐志坚自己却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出血倒在了岗位上。
意外发生后,一则“为救人而倒下的徐志坚医生,加油!”帖子在平阳社区网站上当天的点击量高达15000多次,被网民亲切称之“最美医生”。去年9月,平阳县卫生局作出开展“学习徐志坚,争当好医生”活动决定。市卫生局也发文号召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向徐志坚同志学习。徐志坚因救人以及“拼命三郎”式的工作事迹先后被评为平阳县劳动模范、2013年度“感动温州人物”。
徐志坚的父亲徐龙哨说,徐志坚经抢救一个月后能开口说话,平阳县有关领导非常关心徐志坚的病情康复,先后转到上海、杭州两家医院治疗。今年2月中旬,徐志坚多次表达要回家意愿,家人将他转院回到平阳。为此,家庭已支出了28万元医药费。并向平阳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但是却得到了县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
记者采访了解到,徐志坚父母认为,儿子是为救治台风伤员劳累过度在岗位上发病的,于情于理政府部门都应该给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由于徐志坚的发病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没有给予认定。
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也很想给予徐志坚认定为工伤”,但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徐志坚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
一些平阳干部职工说,徐志坚医生是在超负荷加班情况下发生意外的,况且又是为了救死扶伤,从情理上,不给予认定工伤说不过去。
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副院长吴道富认为,法规条文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像徐志坚此种情形的文字依据,但是不能囿于静态的条文理解。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徐志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他说,是否认定为工伤,应该看是否是因工作引起的。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法院判此类为工伤的案例已经很多了。何况,徐志坚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政府部门执行法规条文中更应体现人文关怀。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建胜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有一条规定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徐志坚案例上,应将徐志坚的行为理解为为抢险救灾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有关部门应该主动、正确地认定徐志坚行为的性质。
徐志坚的姐姐徐婉宇说,为弟弟的事,家人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但又觉得这样做有损榜样形象,对不起组织给予的荣誉,因此陷入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