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某玩具厂得到一批订货合同。由于这批合同要求的订货量大,交货时间紧迫,所以厂长决定全厂职工在周六加班。有一些职工因为要照顾孩子,很难做到周六加班,遂向领导反映。虽经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这批员工就到点自行下班,不执行厂里的加班决定。厂领导遂决定扣发这些员工的工资。玩具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吗?
律师答疑
玩具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地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如果确实有必要安排加班,要与职工协商,并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本案中玩具厂与职工协商未果,不得以扣发工资的手段强迫职工加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理荟萃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