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说视劳动内容及工作量发工资,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及发放规则。同时,休假制度也未明确约定。正式上班后,公司有时要求赵某休双休日,有时又采取轮休制。此外,工作了一个月,赵某都不知道自己的职位是什么,具体做什么工作,只是一味地做些打杂的工作。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劳动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时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