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安某被派往某煤炭检验公司从事质检员的工作,劳动合同于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安某从事该工作的期限是三年,安某所从事的是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该用工单位为何不直接招用工作人员。用工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限制性规定?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某煤炭检验公司的做法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荟萃
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定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对劳务派遣使用的工作岗位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