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有望确保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权。
所谓劳务派遣工,是在区别于以往“雇人即用人”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应运而生的,这种模式里存在着三方关系,即劳动者、劳务中介公司和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是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这种模式下的劳动者因为是用工单位向中介公司所雇用,因此被称为“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
劳务派遣虽然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始终是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一些国家更明令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即使允许劳务派遣的国家也都制定了包括期限、行业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
中国开展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也进行了限制,如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外又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进行严格限制,原因在于三方关系可能带来混乱,隐藏着一些法律风险,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由于这种用工模式或将损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2011年,国际奢侈品巨头古驰与中国劳动者的劳动争议让“劳务派遣”一时成为热门词汇。“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店铺里丢了东西所有员工‘连坐’赔偿,孕妇在店里吃东西补充营养被告知只要吃一个苹果将被记过,吃八个苹果将被解雇。”但当国人指责其为“血汗工厂”之际,劳动监察执法者却发现,因为古驰所雇用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轻而易举成了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作为外资企业,像古驰这样对中国劳动者涉嫌使用双重标准的做法当然让人气愤,但环顾国内却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务派遣已经被严重滥用。据今年5月18日《人民日报》引用全国总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用工单位青睐劳务派遣的缘由不难猜测,除了压低用工成本、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外,对一些特殊行业来说尤有妙用,因为大量劳务派遣工的存在,可以在统计上大幅拉低正式工的薪酬和待遇,劳务派遣遂成为其掩盖隐形福利的极佳方式。
劳务派遣被严重滥用的背景下,相伴而来的必然是劳务派遣工权益的被严重损害,他们从事的可能是用工单位里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但与正式工相比,不仅薪酬较低、保障缺乏、晋升无望,而且时常会遭遇身份歧视。毫不夸张地说,他们已经成为就业市场上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正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在今年两会期间所言:“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如今修订《安全生产法》,拟规定“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权”,当是解决的步骤之一。
立法补漏及时而必要,但仅靠《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显然还无法完全乐观。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并不缺乏“同工同酬”的条款,只是其执行效果不佳罢了。
保障劳务派遣工权益需要多头并进,除了《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模糊表述是否可以更清晰一些?有无必要提高劳务中介公司的准入门槛,对其加强监管?鉴于劳务派遣工难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窘境,是否应该对此进行强制性约束?……如此种种,也许都可以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