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广东实施新修改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删除了一些不适应广东发展的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保障劳动者权益。
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定采取多重措施帮助失业人员,特别是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是极大进步。
户口不在广东可一次性领取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按照该条例规定,只要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即使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管是城市职工,还是农民工,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相同。
而以前,农民工失业了,只能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现在他们可以跟城镇职工一样,领取失业保险了。
以前,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现在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两个群体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为了方便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新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不减员单位适当下浮费率
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与单位到底该怎么缴费?
新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目前,广东失业保险费率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用人单位为1.5%,劳动者为0.5%。
同时,该通知允许有条件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再适当下浮费率。这么做,一方面对少减员的单位加以支持,稳定就业;另一方面对积极参保的单位加以鼓励,增强制度吸引力。广州市已于2013年7月1日率先开展试点。
一次失业最长可领24个月
按规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为1年-4年的,每满1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后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失业保险金按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医保不用个人掏腰包
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新规定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再创业不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
新条例鼓励职工在失业后,参加培训,提高技能,以谋求更多的就业机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2次。
新条例增加了创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新条例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失业了,就能领取保险金?NO!
不是失业了,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何认定?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含以下情形:
——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终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只要企业符合要求解除了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