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湖南人李某到花都区某物业管理公司任职保安。一个多月后的某天凌晨,正在值夜班的李某在岗位上突然猝死。事后物业公司才发现,李某竟然是用何某的身份证原件并以何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李某实际已年过六旬。经司法鉴定确认,死者确系李某。李某的儿子称是在“父亲死后才发现父亲用何某的名义去打工的”。
原来,李某是因家庭负担重,才借何某身份证入职。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欺诈为由,声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事故责任。李某的妻子儿女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花都区法院联调工作人员掌握情况后,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法院认为,李某以何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物业公司一直未为李某参保,发生工伤事故时,即使李某存在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也认定是物业公司负有过错,应支付李某全部工伤待遇。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物业公司同意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除赔偿款项外,双方不再就此事相互追究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是否认定工伤待遇
看单位有无买保险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引发的纠纷。
法官解释,假如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保,但劳动者因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证参保而无法获得有关工伤待遇的,应认定劳动者对该结果存在过错责任,如劳动者由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工伤待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假如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劳动者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即使劳动者存在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证的情况,也应认定用人单位负有过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全部工伤待遇。
法官提醒:劳动者找到工作后须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查清劳动者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劳动技能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